(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这些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这些信息等;
(2)以计算机作为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和逻辑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曹刚川出事了物品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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