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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类别:电脑技巧 日期:2019-11-7 3:41:04 人气: 来源:

  维塔斯发律师函根本任务:1、保障享有出版的;2、进行行业监管;3、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规范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5、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6、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7、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2.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我国参加的《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中国的承诺,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权条例》、《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七条例一办法”) 【《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规。】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图书质量管理》《期刊出版管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出版物市场管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等。

  规范性文件:《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关于严格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等。

  【出版单位:、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期刊,不设期刊社的,其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1. 出版单位变更:①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②合并或分立;③设立分支机构;④出版新的报、刊或报、刊变更名称,均应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向总署办理审批。其余变更事项,经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 出版单位注销,应向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任职条件外,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②担任责任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从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取得中级资格者,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高级资格的获取,目前实行评审制度。

  (三)报考条件: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对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具体要求,此处略。)

  【注销证书的情况: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担任责编的出版物出现内容、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连续2年岗位考核不合格;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者。注销证书者,可保留资格登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注册。】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各出版社社长、总编辑、新华书店经理、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音像复制单位代表人(以上均含副职),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为年度核验内容。

  (一)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附加项目5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该单位线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对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连续两次被警示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出版资格。

  年度出版计划(年度选题计划)属于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个制度要求出版社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制定出版计划,先报主管部门审批,然后送省局审核同意,再报总署备案。增补选题,须在发稿前一个月送省局审核。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未备案或出版后再补报的,受处罚。

  重题是指内容涉及、社会安定、民族教等方面,对国家的、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重题,应经省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总署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具体材料: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样片、样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书号全称“中国标准书号”,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数字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数字和分类号组成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号组成。用于和期刊以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2004年总署修订《图书质量管理》,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其质量属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其质量为不合格。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辖区出版单位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对优秀的向读者推荐,对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发现有倾向性的,则上班,并向出版单位发通报。

  ⑴出版社自查:2次/年,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和出版单位主管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审读记录和质量检查结果需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可以提出意见,请求复检。如仍有,可向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裁定。】

  ①编校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 ,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必须30天内全部收回。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单位须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出版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按的数量和方式送交样本。逾期不交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目的:向国图和版图送样本,是支持国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进行文化积累和开展信息服务。向主管部门送样本,是备案(通过审读样本,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出版动向,采取相应对策)。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1.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印刷企业是否属于审定许可的印刷企业;不得委托违反法规正处于处罚期间的承印书刊。

  3.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省局备案;接受省外印刷委托,其委托书报本省省局备案。委托书由总署统一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3.不得印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书刊:①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②非法进口的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期刊名称的④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⑤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⑥他人著作权的。

  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复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1.出版单位委托复制产品,应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须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出版单位获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

  4.委托书第二联,应由出版和复制单位盖章后,在复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连同样品一起本地省局。

  1.接受委托时,须查验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文书。若接受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复制,须验证经省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的复制委托书。复制境外产品的,应报省局批准,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2.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各类相关产品。

  4.复制光盘,须蚀刻总署核发的SID码(光盘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在每张光盘的内圈刻压上SID码。

  经过许可的企业,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均具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全国统一编制的SID码。格式为:IFPI R200 IFPI R2 00

  2.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期刊经营的连锁业务,连锁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这些,需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商务部门批准后,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他人著作权的或专有出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明令发行的。

  5.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应经总署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1.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企业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并批准获得总发行权。

  3.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设立总发行单位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2.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变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

  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

  2.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批发企业的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可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备案。

  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后,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销售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

  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

  2.直营连锁门店不须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1.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

  2.中央和地方还分别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3.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少儿报刊、中小学教科书、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等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2.出版、发行单位应具有开展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总署批准的出版、发行资质。

  5.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设立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出版社专业分工,加强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

  已发表作品改编成盲文出版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主要有: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文化环保工程

  农家书屋: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到2012年,农家书屋工程将覆盖全国64万个行政村。

  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数字版权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

  国家设立了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4个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有重要贡献的出版项目。

  2.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1.中国出版:国家在新闻出版领域设立的最高。三年一评。分7个子项: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印刷复制,装帧设计,先进出版单位,优秀出版人物(含优秀编辑)。

  3. 中华优秀出版物: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2年评选一次。三个子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优秀出版科研论文。

  5. 其他励及表彰活动:“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三大类: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文艺少儿类)等。

  2.由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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